2008年2月2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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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几点到几点可以探视儿子
南浔法院的这个离婚判决颇有借鉴价值
倪晓燕 陈小雄

  本报讯  昨天下午,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原告童某诉被告郭某的离婚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中对探望权的判决明确了具体的探视方案,可操作性强,是湖州地区乃至全省对探望权判决的一次有益尝试。
  2001年4月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探望权,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因法律对探望权缺乏具体操作规定,大多数裁判文书中只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未确定具体的探视方案,对探望时间、探望地点、探望方式等都没有明细的规定,所以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时,另一方的探望权利得不到保护,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因此而很难开展。
  南浔区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为方便探望权的正确行使,全面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判决被告郭某于每周的星期日早9点到晚7点期间探望其子,每年的暑假和寒假被告郭某均可带儿子回家共同居住两个星期和一个星期,于寒、暑假放假开始的第一个星期开始行使,行使时不得影响儿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这一判决,保证了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也为以后法院的执行提供了具体依据。